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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来源: 时间:2019-03-21 阅读:3038

建筑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1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0100194007110000000000000021135100实施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实施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法人 企业法人咨询电话(010)89150138
预约办理网上预约监督电话(010)55597062
是否收费不收费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等方面资质的,35个工作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网上查询:http://www20.f5.bjjs.gov.cn/Egovhall/Login.aspx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物流快递
网上支付中介服务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数量限制
行使层级市级,区级通办范围
联办机构运行系统
权限划分分条件(市区)行使内容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级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变更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2、其他企业申请涉及升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以及以下两种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两种情况包括:(1)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2)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涉及到专业部门或专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证书变更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其他事项的变更,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辖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相关的首次申请、增项、换证、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等工作。
办理方式初审件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收起

2办理流程流程图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系统中上传的资料应完整准确,并与提交材料一致。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决定20个工作日申请人条件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短信通知
颁证与送达制证5个工作日结果名称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发证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件寄送




3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数量要求介质要求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原件复印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人自备1份
纸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自备1份
纸质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需提供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申请人自备1份
纸质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需提供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政府部门核发
副本1份纸质

五、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
正本1份纸质

六、原企业《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原件仅供查验正本1份纸质

七、原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政府部门核发原件仅供查验正本1份纸质

八、经工商备案的企业章程政府部门核发原件仅供查验1份纸质
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九、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或住建部的注册查询结果截图政府部门核发原件仅供查验正本1份纸质

十、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仅供查验正本1份纸质
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提供
十一、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申请人自备原件仅供查验1份纸质









十二、
(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申请人自备原件仅供查验1份纸质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申请人自备原件仅供查验1份纸质

十三、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原件仅供查验1份纸质

十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政府部门核发原件仅供查验正本1份纸质
迁出资质企业为外埠建筑业企业的提供
十五、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政府部门核发原件仅供查验正本1份纸质
迁出资质企业为外埠建筑业企业的提供
十六、备案后在本市承担过不少于1项达到一级或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资料申请人自备原件仅供查验1份纸质
迁出资质企业为外埠建筑业企业的提供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人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并打印由系统生成的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并报送。 以上书面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如无特殊要求,以上书面材料内容均为一份。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企业申报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或初审的事项(含建筑业企业和三类中介企业申请新设立、资质升级、延续、变更等事项),如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查询到的,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不再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核验。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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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果名称及样本


5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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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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