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升级资质申请,代办资质,资质代办,建筑资质代办
1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0100194018110000000000000021135100 | 实施机关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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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法人 企业法人 | 咨询电话 | (010)89150138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 | 监督电话 | (010)55597062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等方面资质的,35个工作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20.f5.bjjs.gov.cn/Egovhall/Login.aspx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物流快递 | 否 |
网上支付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市区) | 行使内容 |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级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变更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2、其他企业申请涉及升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以及以下两种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两种情况包括:(1)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2)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涉及到专业部门或专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证书变更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其他事项的变更,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辖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相关的首次申请、增项、换证、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等工作。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申报途径 | 网上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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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流程流程图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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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系统中上传的资料应完整准确,并与提交材料一致。 | 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申请人条件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 短信通知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5个工作日 | 结果名称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件寄送 | |||
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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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
二、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纸质 |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需提供 | ||
三、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副本1份 | 纸质 | |||
四、 |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仅供查验 | 1份 | 纸质 | ||
五、标准要求的厂房 | |||||||
(一)属于自有产权的 | |||||||
(1) | 产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纸质 | ||
(二)属于租用或借用的 | |||||||
(1) | 出租(借)方产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纸质 | ||
(2) | 双方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仅供查验 | 1份 | 纸质 | ||
或借用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仅供查验 | 1份 | 纸质 | |||
六、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仅供查验 | 1份 | 纸质 | ||
七、 | 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纸质 | ||
八、技术负责人的 | |||||||
(一) | |||||||
(1) | 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纸质 | ||
(二) | |||||||
(1) | 注册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纸质 | ||
(三) | |||||||
(1) | 职称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纸质 | ||
(四) | |||||||
(1) | 毕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仅供查验 | 正本1份 | 纸质 | ||
九、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 纸质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 | ||
十、 | 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仅供查验 | 1份 | 纸质 | ||
十一、 | 工程业绩的施工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仅供查验 | 1份 | 纸质 | ||
十二、 | 工程业绩的竣工验收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仅供查验 | 1份 | 纸质 | ||
十三、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 | |||||||
(1) | 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仅供查验 | 1份 | 纸质 | ||
十四、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 | |||||||
(1) | 工程结算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仅供查验 | 1份 | 纸质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并打印由系统生成的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并报送。以上书面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如无特殊要求,以上书面材料内容均为一份。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企业申报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或初审的事项(含建筑业企业和三类中介企业申请新设立、资质升级、延续、变更等事项),如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查询到的,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不再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核验。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一区十六园)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目前可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具体文件要求见《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京建发〔2018〕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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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果名称及样本
5设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