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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的复函

来源:京建委 时间:2020-08-04 阅读:983

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

  你单位《关于请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要求的函》收悉。经我委认真研究,现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函复如下:

  一、关于吊篮是否属于建筑起重机械问题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吊篮未纳入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因此,吊篮不属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关于吊篮产权单位从事安装拆卸(二次移位)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依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4号),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因其不属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本市不要求吊篮产权单位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资质,也不要求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关于是否强制要求吊篮租赁企业必须取得资信等级证书问题

  依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14〕4号),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并依规定为吊篮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你单位2009年实施吊篮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制度以来,对规范本市吊篮租赁企业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委鼓励本市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从取得资信等级证书的吊篮租赁企业处租赁吊篮。你单位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一步完善提高资信等级评价标准,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吊篮租赁企业提供参考。

  四、关于吊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问题

  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十五条,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吊篮产权单位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其租赁、安装拆卸(二次移位)均不属于专业分包,因此,吊篮产权单位无权作为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涉及吊篮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筑幕墙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建筑幕墙专业分包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租赁吊篮的)编制。涉及吊篮的超危大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承担相关费用。

  特此函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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