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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京建委 时间:2019-08-12 阅读:1268

京建发〔2019〕33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解决当前我市住宅工程中群众反映的突出质量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和建设品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首善标准,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力争通过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推动我市住宅工程参建主体质量意识显著增强,常见质量问题明显改善,质量投诉明显减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建设品质明显提高。

  二、行动范围

  在建以及交付两年以内的住宅工程,重点是定向安置房(含回迁安置房、棚改安置房、一级开发类安置房、重点工程类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等政策性住房工程。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总体调度,督促指导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王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冯可梁副主任、李荣庆副主任、赵英杰副主任、陈卫东副主任、陶泳副巡视员、王鑫副巡视员担任,执行副组长由王鑫副巡视员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工程建设管理处、保障房建设管理处、保障房标准与评审处、建筑市场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科技与村镇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筑节能建材办、注册中心、市监督总站、执法总队、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科技促进中心、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重点任务及责任部门

  (一)夯实参建主体及相关人员质量责任

  1.突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推行工程优质优价,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住宅项目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标准,对于不落实相关要求的依法移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处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严厉打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配合单位:保障房建设管理处、建筑市场管理处、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2.强化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提高精细化施工水平;全面落实工艺样板间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工艺样板间,统一施工工法、标准;严厉打击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配合单位:市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

  3.强化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严厉打击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配合单位:市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

  4.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加大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进行记分处理,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牵头单位:执法总队;配合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各区住建委)

  5.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注册中心;配合单位: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二)规范住宅工程建筑市场秩序

  6.规范工程发包和承包活动。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建筑市场管理处;配合单位: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7.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和动态核查力度,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撤回资质证书;严格执行质量事故“一票否决”制度,严厉打击出借出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配合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建筑市场管理处、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

  8.严格施工许可审批。规范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审批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处、执法总队;配合单位:各区住建委)

  (三)加强施工关键环节质量管理

  9.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治理。落实预拌混凝土质量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严厉打击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监督总站、执法总队;配合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各区住建委)

  10.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全面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水平,严肃查处房屋渗漏、结构和饰面层裂缝、墙地面空鼓起砂、回填土下沉、外墙保温板及饰面层脱落等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严重的项目。(牵头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配合单位:市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

  11.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资质承接业务,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执行检测视频监控制度等。(牵头单位:市监督总站;配合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各区住建委)

  12.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督促参建主体严格落实建筑材料、预制混凝土构件采购、进场验收、现场使用等环节主体责任,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场监理制度和保障房装修材料样板间制度,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到货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监督总站、建筑节能建材办、保障房标准与评审处;配合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各区住建委)

  13.加强分户验收管理。切实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交付使用前质量合格,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进行分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行竣工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配合单位:各区住建委)

  (四)落实质量保修责任

  14.落实交付使用前查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组织购房人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确保交付使用的房屋具备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配合单位: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各区住建委)

  15.强化建设单位质量保修突出问题治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配合单位: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各区住建委)

  16.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9〕11号),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配合单位:房地产开发管理处、保障房建设管理处、执法总队、市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

  (五)完善治理保障机制

  17.用好保障房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会同规划部门,认真组织专家开展保障房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及全装修样板间评审工作,从规划设计源头提升品质、保障质量。(牵头单位:保障房标准与评审处;配合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保障房建设管理处、科技促进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住建委)

  18.完善质量管理标准机制。完善质量技术标准规范,健全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建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行住宅工程全装修模式,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加快智能产品和智慧家居的应用。(牵头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保障房标准与评审处、科技与村镇建设处;配合单位:保障房建设管理处、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建筑节能建材办、市监督总站、科技促进中心、各区住建委)

  19.健全市场信用机制。加快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研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牵头单位:建筑市场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工程建设管理处;配合单位:保障房建设管理处、保障房标准与评审处、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建筑节能建材办、市监督总站、执法总队、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各区住建委)

  20.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未开展专项提升工作、专项提升工作开展不积极、质量问题治理成效不明显、存在质量投诉较多等的责任主体,给予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牵头单位:建筑市场管理处;配合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保障房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各区住建委)

  21.创建专项行动示范工程。创建一批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示范工程,对措施得力、质量提升取得明显成效的样板工程予以全市表彰,并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质量奖项评选及年度先进评选工作。(牵头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配合单位:保障房建设管理处、保障房标准与评审处、各区住建委)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部署(2019年8月上旬—2019年8月下旬)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召开专题工作会和座谈会,动员和部署专项行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宣传,营造“企业重视、行业推动、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

  (二)企业自查自改(2019年8月中旬—2020年7月下旬)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按照本专项行动通知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本企业在建、新交用住宅工程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各项目建设单位按本专项行动通知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本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形成自查书面总结备查。自查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出的问题清单,问题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可推广经验做法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监督复查(2019年11月中旬—2020年7月下旬)

  在各企业自查整改基础上,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并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复查总结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查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检查情况,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处理的情况,可推广经验做法,依然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四)督导抽查(2020年2月上旬—2020年7月下旬)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参建企业、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的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

  (五)巩固提升(2020年7月上旬—2020年7月下旬)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和经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研究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提升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提升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单位要持续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推进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积极通过培训教育等形式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技术水平,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督执法。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抽查、巡回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多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要通报曝光,同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在建项目加大日常监督频次和力度。

  (四)强化督导检查。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导工作,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导意见,落实整改,对专项行动推进不力的责任主体,将约谈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牵头单位及时跟踪并掌握专项行动任务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将进展情况报送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55597134,邮箱bjjwz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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