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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京建委 时间:2019-04-25 阅读:1265

京建发〔2019〕16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发挥监管执法效能,提高质量安全风险和隐患整体管控能力,通过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模型,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设置

  本通知所称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是指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各类管理对象已经存在的风险(既有风险)和即将面临的风险(可能风险)的总和。综合管理能力风险重点考量施工安全风险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定确定风险大小。

  (一)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模型

  为评定各类管理对象的综合管理能力风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管理职能和现有管理资源情况确定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模型(详见附件)。各类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模型中,结合实际分别设定重点指标和一般指标,重点指标针对情节较严重、影响较恶劣的情形设定。一般指标基于监管对象特点,综合考虑施工安全风险、行政处罚情况、质量安全管理、建筑市场管理、资质管理及其他因素进行设置。各项指标根据实际进行量化,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全市排名、发生事故起数、行政处罚件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天数等内容。

  (二)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信息归集模块

  根据管理对象类别划分综合管理能力风险信息归集模块,共分为12类,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行政区域、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三)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排列规则

  综合管理能力风险的排列规则采取直接划定和综合确定的“双定”机制。综合确定,即根据各项指标综合得分,按照综合管理能力风险大小进行排列,进而确定综合管理能力风险较大的管理对象清单;直接划定,即重点指标具有“否决”作用,管理对象一旦出现重点指标情形之一,则直接被评定为综合管理能力风险较大,列入综合管理能力风险较大的管理对象清单。

  二、施工安全风险的识别、评级和管控

  (一)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明确职责、目标与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二)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首要责任,应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提前识别存在的安全风险,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施工单位对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应建立本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供项目部开展风险源识别时使用;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汇总形成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施工单位审核该清单,编制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并动态更新,最终形成“一库一表一图”,即企业风险源判别清单库、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企业施工安全风险电子地图;监理单位对风险管控负监理责任,应建立相应监理工作制度,审查风险管控相关资料,采取现场巡查、旁站监督等方式,检查风险识别、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从风险引发事故的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在综合考虑历史发生概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周边敏感目标影响、社会关注度以及基础设施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风险等级矩阵法、风险指数法、层次分析法、检查表法、德尔菲法和头脑风暴法等确定风险等级属于重大、较大、一般或较低风险。

  (四)施工单位和项目部应依据“风险级别越高管控层级越高”原则,分别对不同等级的风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企业负责直接管控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项目部负责管控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

  三、综合管理能力风险动态更新周期

  综合管理能力风险评定结果确定后,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定期发布综合管理能力风险较大的管理对象清单。综合管理能力风险基础数据统计周期为三年,综合管理能力风险动态更新周期根据管理对象特点划分为三类:

  (一)季度发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二)半年发布:工程项目、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三)年度发布:预拌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综合管理能力风险差别化管理措施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基于综合管理能力风险的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工程综合管理能力风险大小,结合工程性质、规模、位置、周边环境、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以及工程责任主体保证能力和信用状况,适当增减执法检查频次。

  对于各类归集模块中综合管理能力风险较大的管理对象,原则上不能参与评优评奖活动。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管理对象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适当加大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或者联合检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等执法检查力度,并定期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从严从重查处,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应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推行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工程保险;采取约谈管理对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及媒体曝光力度等其他管理措施。  

  五、实施综合管理能力风险信息化管理

  (一)持续推进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双控平台”)运行工作。开展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线上审核、风险源数据多维统计分析,整合现有信息平台数据、实现施工单位信息系统与“双控平台”数据互通,全面分析、预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为加强施工安全监管提供决策支撑。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综合风险管理平台”)。平台建立后,系统自动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执法、“双控平台”、资质动态核查等系统采集信息并按指标模型和相关规则计算分值,自动形成综合管理能力风险较大的管理对象清单。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利用综合风险管理平台,动态记录差别化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管理对象应加强自身管理。综合管理能力风险较大的管理对象应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不断提升管理能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二)加强各项指标的维护工作。根据工作实际,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模型中各项指标分别指定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系统的维护、基础数据填制及协调工作,应当对综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平台中填制的数据进行审核,对牵头负责指标积分情况进行复核。

  (三)定期通报差别化执法检查情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定期汇总、分析有关部门基于风险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差别化执法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四)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差别化执法检查实施细则。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建立区级基于风险管理的工程质量安全差别化执法检查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管理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质量安全综合管理能力风险指标模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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