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我委于2020年1月至3月组织开展了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2020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结果
本次监督检查,共有1249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报送了监督检查相关材料。经审核,结果为合格的单位970家(附件1),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279家(附件2)。另有未按时申报的单位484家(附件3)。
二、相关办理意见
(一)针对监督检查结果合格的单位,予以换发新的勘察文件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鉴于当下抗疫形势,采取一对一邮寄的方式换领新章。监督检查结果为合格并已报送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单位请与刻章厂联系相关换章事宜,联系电话:68522420。
(二)针对监督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请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查阅相关审查意见。修改调整后可于2020年4月1日至4月10日重新上报,审查结果将后续发布。经审查合格的单位予以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处理。
(三)对于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单位,可于2020年4月1日至4月10日在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补报,审查结果将后续发布。对经审查不合格或仍未补报的单位视同为不合格单位,将依据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处理。
三、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在申请资质及资质核查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资质的管理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
(三)已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依法承担保持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义务,并协助和配合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要求,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资质实行动态监管。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勘察设计管理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良好秩序,努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3月20日